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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工伤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分析

来源:合易人力资源管理咨询(ID:heyeemcs)。本文约1300字,需要9分钟阅读完毕。


冀振,合易咨询(集团)机构高级咨询顾问,专注于组织架构设计、薪酬绩效体系搭建、劳动用工风险防控等,为多家大型国有企业集团、民营企业集团提供咨询服务。


用人单位在实际用工过程中,劳动者出现工伤在所难免,而工伤属于比较大的一类用工风险,如果用人单位处理不当,将会带来较大的用工成本,鉴于此,结合当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伤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提供参考意见,以期指导用人单位合规用工。


针对工伤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关键的节点有三个:停工留薪期内、停工留薪期满和劳动能力鉴定完毕后,具体分析如下:


1、停工留薪期内

在此阶段具体分为两种情况,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

(1)劳动者身体恢复,可以返岗复工,此时,按照返岗后具体工作岗位和用人单位薪酬管理制度享受福利待遇。


(2)劳动者身体相对恢复,但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此时,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此期间,若劳动者能够返岗复工的,则按照“(1)”述说执行,若劳动者不能返岗复工的,则劳动者继续治疗或在家休养恢复,同时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2、停工留薪期满

在此阶段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1)劳动者身体恢复,可以返岗复工,此时,按照返岗后具体工作岗位和用人单位薪酬管理制度享受福利待遇。


(2)劳动者身体相对恢复,但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此时,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此期间,若劳动者能够返岗复工的,则按照“(1)”述说执行,若劳动者不能返岗复工的,根据《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因伤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3)劳动者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根据《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规定,劳动者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对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持该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住院或门诊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书等,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3、劳动能力鉴定后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确定劳动关系的处理,具体如下:

(1)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相关标准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鉴定为五级、六级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标准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此外,经劳动者本人提出,该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注:五级、六级的,只能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3)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可以解除/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


(4)未构成伤残等级或虽构成伤残等级,但未完全失去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应当返岗复工,若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返岗复工的,则可以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如按照旷工等。


以上环节系工伤职工劳动关系处理的关键要点及注意事项,供用人单位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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