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合易人力资源管理咨询(ID:heyeemcs)。本文约1233字,需要7分钟阅读完毕。
冀振,合易咨询(集团)机构高级咨询顾问,专注于组织架构设计、薪酬绩效体系搭建、劳动用工风险防控等,为多家大型国有企业集团、民营企业集团提供咨询服务。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磨合、彼此了解的过程,经过试用期双方认为不适合的,特别是用人单位认为不适合的,在退出方面,往往对于“不符合录用条件”与“不胜任”如何适用分不清楚,但实际上二者之间是有明确区别的。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只有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时才可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与“不胜任”均在上述规定内,也就是用人单位均可依此情形解除,二者的区别具体如下:
1、解除的法律依据不同。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两者适用的法律条款是不同的。
2、解除的程序不同。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的,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与劳动者约定相应的录用条件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标准,以及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情形,只要能够证明的,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胜任工作解除,则有着更严格的法定程序:需要经过两次不胜任后用人单位才享有解除权,第一次证明不胜任后,用人单位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享有的是对劳动者调岗的权利或对其进行胜任能力提升培训,两者是二选一的关系,,在调岗或培训后劳动者仍不胜任工作的(第二次不胜任的)才可解除劳动合同。在不胜任解除的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明确界定不胜任的标准或相应的条件,并告知劳动者。
3、解除的法律后果不同。劳动者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而不胜任工作解除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同时,根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的时间不同存在是否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问题,如果用人单位提前30天向劳动者提出的,则无支付代通知金,即经济补偿金为N,如果用人单位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的,则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即经济补偿金为N+1。
4、解除的性质不同。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属于劳动者存在过错解除,而不胜任解除,属于劳动者无过错解除。
5、适用期间不同。不符合录用条件与不胜任解除,两者均可在试用期期内适用,但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一定要在试用期结束之前适用,而不胜任解除,既可以在试用期内适用,也可以在试用期满后适用。
以上是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由于不符合录用条件标准与不胜任的标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进行的自主约定,如不符合录用条件通常包含劳动者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表现等不符合相应岗位要求,这些标准也是界定不胜任的基本要素,因此,在实践中,对于两者之间的界定可以相互转化,通过将不胜任的标准定义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从而实现解除程序的简化、解除成本的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