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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日前联合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自2025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暂行办法》的出台替代了原各地区所执行的相关退休退职待遇,同时,使得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死亡待遇体系更加系统完善。
结合新政策的出台,基于当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系统梳理了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死亡待遇(如图所示),以期为大家提供指导。
一、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
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18号)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这两项待遇属于一次性待遇,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则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因病或非因工未死亡的情况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按照现有规定,男职工达到50周岁,女职工达到45周岁,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15年的,在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可以办理病退,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根据新出台的《暂行办法》规定,此类人员享受病残津贴,具体标准如下:
基本养老金与基础养老金的区别:
基本养老金是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是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达到最低要求后,按照相应计算办法得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退休金),而基础养老金是指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的那部分。
三、因病或非因工未死亡的情况下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按照现有规定,此类人员执行医疗期,医疗期是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据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具体如下:
以上系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死亡待遇体系的内容,随着法律法规政策的不断更新完善,用工双方权益将得到更大程度的保障,在实际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应积极遵守相关规定,避免造成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