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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及研究成果

Cases and Research Results

【中长期激励】超额利润分享之目标利润如何核定?

王亚平,合易咨询(集团)机构绩效管理、人才管理、企业文化等领域实战派咨询专家,常年致力于基层政府、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体制机制改革、组织变革研究,为上百家基层政府机构、知名国企、规模民企提供常年顾问及咨询服务。


2021年1年26日,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双百企业”和“科改示范企业”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为“双百企业”和“科改示范企业”率先推进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提供了更加权威、系统、有针对性的政策指导。


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是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中五种(“3+2”)重要中长激励方式之一,对健全国有企业市场化经营机制、提高国有企业活力发挥重要作用。


超额利润分享机制首先要解决“什么算是超额”,也就是如何确定目标利润。目标利润定高了,激励对象没有积极性,目标利润定低了,控股股东不接受。如何保证目标利润具有“一定挑战性”?


符合《操作指引》规定的“四个不低于”的标准


一般根据企业发展战略、经营预算、历史业绩、行业对标等设置。


《操作指引》也明确了设定目标利润的“四个不低于”的标准:不低于企业的利润考核目标,体现企业发展战略导向、经营预算要求;不低于按照企业上一年净资产收益率(ROE)计算的利润水平和不低于企业近三年平均利润,体现超出历史业绩要求;不低于按照行业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的利润水平,体现由市场评价企业贡献的导向要求,即通过行业对标,要求企业业绩须超出行业平均水平、达到中高位水平,才有资格享受超额利润分享。四个条件从不同角色分别考虑,互为关联、构成整体,且采取“就高”的原则,保证了目标利润的科学合理。


对标本行业上年度平均利润水平是关键


《操作指引》引入外部对标方式设置目标利润,更具科学合理性,那么在方案设计中如何操作呢?对标组的选取和对标数据的获取成为关键点和难点。


一是和谁对、什么是可比企业?不同对标组计算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差异很大。因此,《操作指引》首先明确要求要对对标组选取的依据、范围进行合理性说明,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做法,一般按照同行业、同规模(如选择资产、收入、利润等在一定区间范围内的企业)等因素进行选择。其次,对标组要有足够的样本量,避免因对标组样本量过少,少数企业业绩波动对整体平均值带来较大的影响,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一般建议选择20家左右企业作为对标组。但“双百企业”和“科改示范企业”绝大部分属于非上市公司,获取对标组数据的难度、及时性、认可度比上市公司困难,可以适当减少对标组数量。再次,对标组在计划期内原则上保持一致,避免非客观因素调整对标企业,而影响目标利润的合理性。计划期(三年)目标利润是要每年滚动计算的,也就是每年都需要确定当年的目标利润,每年都要开展对标。因此,保持计划期内对标组的稳定、对标数据口径可比很关键。若确有必要调整,则需履行相关程序。


二是如何及时、客观地获取外部对标数据?目前主要有三种渠道:首先是国家部委、相关行业协会公布的数据,如每年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其次是上市公司等公开的业绩数据;再次是通过企业调研、第三方机构等渠道获取的数据。


案例:有研新材制定2021年超额利润分享实施细则时,根据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公司发展背景及主营业务情况,分别从有色金属压延行业、科研院所转制上市公司及主营业务相似的上市公司中选取了江丰电子、阿石创、安泰科技、中科三环、云南锗业、光智科技作为行业对标企业,以对标企业的平均净资产,匹配公司净资产情况,测算出净利润水平,用以确定本行业利润平均水平。详见下表:



如何确定超额利润


年度超额利润为企业当年实际利润与目标利润的差额。


《操作指引》明确规定:确定时一般应考虑剔除以下因素影响:1.重大资产处置等行为导致的本年度非经营性收益;2.并购、重组等行为导致的本年度利润变化;3.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导致的本年度利润变化;4.外部政策性因素导致的本年度利润变化;5.负责审批的单位认为其他应予考虑的剔除因素。对科技进步要求高的企业,在计算超额利润时,可将研发投入视同利润加回。


合理核定目标利润是超额利润分享方案的核心,目标利润是股东对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的绩效要求,企业应在保持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提升的前提下,科学合理的设置目标利润,且要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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