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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企业与员工之间比较常见的一种劳动合同类型,它能够为企业带来选择性——到期不续签,增加了用工的灵活性。但与此同时,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会带来相应的风险,如劳动合同到期了,双方未表示续签或不续签,而仍继续用工的,此种情形下就会形成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为了规避该风险,有些企业会在劳动合同中与员工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或者其他诸如此类的话语。那么问题来了,企业与员工如此约定,是否有效?能否规避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针对上述问题,目前并无统一的裁判口径,具体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约定自动续签”情形是双方就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达成的一致意见,真实有效,此情况视为已经续签,无须支付二倍工资;另一种观点认为“约定自动续签”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三种劳动合同类型,在法律对劳动合同类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企业与劳动者仍“约定自动续签”属无效约定,因此,不能规避企业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
▲图 / Tingey Injury Law Firm
以山东为例,根据山东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故,山东属于上述第二种观点,即:“约定自动续签”无效,不能规避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
在“约定自动续签”无效的情况下,企业应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规定中的“用工之日”应当从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开始起算,因此,企业应当自劳动合同期满后次日起至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企业将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
最后,提醒企业HR谨慎使用“自动续签”约定,使用前要先了解当地的裁判口径,若属有效约定的,则可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明确约定自动续签并说明自动续签的期限,否则不可与劳动者约定“自动续签”,而应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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