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降低企业杠杆率有哪些方法?
降杠杆的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
(一)通过债转股降杠杆债转股指将企业的负债转为所有者权益,对企业而言,可降低企业杠杆率;对投资者而言,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实际上成为企业阶段性持股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决策,但不参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经济状况好转以后,通过资产重组、上市、转让或企业回购形式回收这笔资金。1999年,我国成立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主要通过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实现债转股。2019年7月29日,发改委、央行、财政部、银保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发布《2019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要点》提出要推动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发挥市场化债转股主力军作用。AIC做债转股有两种模式,一是可收购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并转为股权;二是投资企业股权,用于偿还企业现有债务。简言之, AIC与AMC之间的聚焦业务领域不同,AIC主要业务为市场化债转股,而四大AMC的主要业务为金融不良资产、非金融不良资产业务。《要点》中还写到“探索提出允许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公募资管产品依法合规参与优质企业债转股”,但目前还在探索之中。
(二)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降杠杆混合所有制改革(混改)指将国有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实际控制子企业通过产权转让、增资扩股、出资新设、上市重组等方式引入非国有资本,其中增资扩股方式可以增加企业所有者权益,降低企业杠杆率。对于宿迁市属国企而言,只要吸引外界资本对我增资扩股(而非转让股权),均可起到降低企业杠杆率的作用,该外界资本可以为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宿迁市外的国企、战略投资者、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简称“PE”)等。使用股权投资基金(PE)对于混改的顺利推进有以下好处。一是有助于实现在保持国资控股权、控制权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调整股权比例,实现有效激励。二是有助于新股东通过基金方式进入,原投资者有序退出。三是有助于实现国有股权的合理定价。四是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如各种产业发展基金和国企改革重组基金),可以用政府财政有限的资金作为杠杆,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参与混改,发挥国有资本的引导作用。
(三)通过发行基础设施公募REITs降杠杆2020年6月,证监会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宣告我国基础设施公募REITs正式起步。所谓REITs(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是一种以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汇集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的投资机构进行不动产投资经营管理,并将投资综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一种信托基金。本质是将流动性较低、单笔交易规模较大的不动产资产,通过证券化的手段形成小而分散的证券或份额并上市交易。在我国,大部分基础设施资产掌握在国企手中,典型者如各地的城投公司。长期以来国有资产中有大量固化、不可流动的资产,这对国有资本优化布局形成了障碍。通过公募REITs,城投公司可以实现固定资产出表,换取现金,不增加负债,无需支付利息,相当于降了杠杆。 根据《通知》,我国的基础设施REITs试点优先支持京津冀、长江经济带、雄安新区、粤港澳大湾区、海南、长江三角洲等重点区域,支持国家级新区、有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试点。优先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行业,包括仓储物流、收费公路等交通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工程,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污染治理项目以及信息网络等新型基础设施。
(四)通过资产证券化降杠杆资产证券化是指以基础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 ABS)的过程。所发行的ABS分为“出表型”与“非出表型”,“出表型”ABS可以优化财务报表。举例来说,假设企业以应收账款为基础资产发行了“出表型”ABS,企业的现金增加、应收账款减少,不增加负债,相当于降了杠杆。
(五)通过股权融资降杠杆股权融资相对于债权融资,增加了所有者权益而非负债,故起到降杠杆的作用。股权融资分为两种渠道:公开市场发售(即“上市”)与私募发售。所谓私募发售,是指企业自行寻找特定的投资人,吸引其通过增资入股企业的融资方式公开市场发售难度最大,私募发售相当于以增资扩股方式混改,难度也较大。可以通过注册发行永续债方式实现股权融资,从而实现降杠杆。永续债可以“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投资人认购永续债相当于认购股权,正因为此,投资人对永续债的认可度不高,注册发行比较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