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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及研究成果

Cases and Research Results

双管齐下的高管任用策略 ——外聘高管的激励和约束

对于高管的任用,尤其是外聘来的高管,大家谈得更多的是如何激励和保留,很少提到如何对他们进行约束和制衡。而现实中,由于企业缺乏对高管的有效约束,而造成的经营、管理问题比比皆是:有借职权之便为亲戚朋友大行方便之门的,有将公司利益转化为个人利益的,有个人行为不当损坏公司形象和名誉的,种种不良行径给企业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企业在外聘高层管理者时,一定要在聘用的最初阶段就订好规则,激励与约束双管齐下,这对企业、对外聘高管,都是一种保护。

那么对高管双管齐下的激励和约束,在实际操作中要如何实现呢?我们需要从管理机制和契约两个方面来探讨。

首先来看管理机制,对外聘高管进行激励和约束,直属董事会的两大机构必不可少:一个是考核激励委员会,一个是审计委员会(审计部)。

1、考核激励委员会

考核激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三个方面,一是明确高管的职责范围和权限边界,对高管进行适度的授权,而非有责无权或放权过度;二是对高管进行任期考核、年度考核及年度内的业绩跟踪,公正合理地评价高管的绩效表现;三是制定高管薪酬政策,对高管的业绩表现给予及时、有效的激励和鞭策,做到有奖有罚、奖罚对等。

2、审计委员会(审计部)

审计委员会(或审计部)的主要职责就是对经营、管理全过程进行审计和监察。有些企业的审计部过于集中于财务审计,而忽略了管理审计,因此建议董事会成立审计委员会,不止是依托公司的审计部门,还可以外聘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重组、重大经营活动、内部的重要管理变革等进行全面审计和过程监察,以确保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不脱离正轨。

两大委员会,从职责上涵盖了对高管激励和约束的全部职能,是对高管进行激励和约束的执行机构。当然,并非所有企业都必须设立这两大机构,也可以通过其他的设置来实现同样的功能。但是无论采用何种形式,都应该是在董事会层面设置,而不能在经营层设置,以避免运动员与裁判员身份重叠,达不到约束的目的。

其次来看契约,这是对高管的激励和约束可以实现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契约主要是指两个文件,一个是《劳动合同》,合同文本中对《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响应,我们不做过多赘述,只是企业需要注意可以在格式条款外,增加保密、竟业、团队保留等条款,在可能的双方纠纷出现时,保障企业权益。

1、保密条款:保密条款主要是约定保密范围,应包括企业的经营规划、重大投资决策等战略方面的信息;制造成本、财务数据等财务方面的信息;研发成果、核心生产工艺等技术方面的信息;重大人事调动信息;以及与客户、供应商的合作信息等。保密不只是在职期间对上述信息的保密,也包括离职后的保密。

2、竟业条款:一个是在职期间不能兼职或自营与公司业务相似或相关的业务。一个是离职后二年或三年内不能从事同类业务工作。因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企业要支付竟业补偿,因此条款中要事先明确补偿标准。

3、团队保留条款:高管离职带走大半个团队的事例是屡见不鲜,因此有必要事先约定好高管离职后的团队保留,即高管离职到新公司就任后,不能聘用公司内原有团队成员。

另外一个文件是《任期责任书》或《年度目标责任书》,责任书需要包括以下核心内容:

1、签约双方:通常是董事会与高管。

2、任期或责任期限:高管的任期通常为三年一任,但目标责任书建议可以一年一签。

3、签约双方的职责、义务以及相应的权限:这一部分由考核激励委员会制定,内容要尽可能的详细和明确。通过本条规定好高管有哪些职责,要履行哪些义务,要行使哪些权利。同时也规定好董事会要给经理人提供哪些支持,哪些权利是董事会的而非高管的。

4、高管的任期或年度目标,以及对目标的考核标准:这一部分也由考核激励委员会制定,目标的设定不仅仅要有短期的业绩指标,如经营收入、利润率、资产保值增值、投资收益等。还必须设定对企业长远发展有益的市场、管理类指标,如市场占有率、技术改进、体系达标等。另外,还有更重要的是红线指标,如安全环保、财务廉洁、企业形象、技术保密等等,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设置,如生产安全方面重点考核人身伤亡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生产事故;经济方面重点考核因决策失误、渎职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企业形象方面重点考核造成严重影响的大规模群体上访事件,以及对企业形象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技术保密方面考核因监管不力或个人行为造成的技术机密泄露。这部分不仅仅要对目标项目、目标值进行明确,也需要逐一确定每个目标的考核标准,尤其是红线指标一旦触犯的话,是免职、解约还是经济赔偿,一定要事先订好规则。

5、高管的薪酬激励:通常高管是实行年薪+业绩奖励的方式。年薪分为固定年薪、绩效年薪两部分,绩效年薪与第4条中的考核结果直接挂钩。业绩奖励可以有年度奖励、任期奖励,为避免高管的短视行为,奖励可以部分延期发放,与后续年份的业绩表现相关联。另外很多企业采取股票期权的方式对高管进行长期激励,股权的相关约定可以通过《股权激励办法》及《股权转让协议》或《股份认购书》等文件进行约定。

6、违约责任及责任追究:如果出现违约情况,如何赔偿?走什么样的法律程序?等都需要通过本条款来界定。没有事先约定赔偿责任的,责任书双方都没有权力去做事后的追究,因此这部分是对高管约束非常重要的内容。

两个机制、两个文件,对高管激励和约束双管齐下的模式,形式上并不复杂,相信是大多数企业都能够做到的,关键是规则的事先界定和过程中的监管要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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