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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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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改变薪酬结构来提高工作效率或者降低对该人员的薪酬支付吗?

提问:基本工资绩+效考核工资,这种情况下,第一,这样的改动是否合法;第二,如果对这样的结构不满意提出离职,公司是否还有补偿。第三,是否还有其他问题。


回答:
这是人力资源者在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很难用一个简单的“是否合法”来描述。
1、公司有权利根据自身的经营管理需要制定或者修改内部的管理制度,但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在颁布前要履行征求职工代表(工会)意见的手续,并且对员工履行告知义务。在满足上述的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告知的三个基本条件下,公司新制定的薪酬、绩效管理制度就是合法的,反之就是不合法的。
为了防止可能存在的风险,建议公司在修订薪酬、绩效管理制度之后,同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或者针对劳动合同中的“薪酬考核”条款签订补充协议。
2、员工如果因对薪酬结构不满意而提出离职,一般情况下属于员工主动离职,公司无须支付补偿金。但是如果薪酬结构的变化,造成某个特定的员工的工作内容、工作收入等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该员工以“显失公平”为由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如果理由被劳动仲裁、法院认可,公司也可能需要支付补偿金。当出现考核目标设定太高员工根本无法完成工作任务、员工正常工作后的实际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员工正常工作后的收入和同类岗位相比差距很大等,都属于“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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