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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是否享有终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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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用工中,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一直困扰用人单位的难题,关键的难点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能否单方决定终止劳动合同?”,在此之前,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两种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观点一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不享有终止权,即:只要劳动者未提出终止或未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观点二认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若有一方不同意续订,就不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条件,此时,用人单位仍享有终止权。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六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其中案例二(劳动者对于是否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单方选择权——张某与某公交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只要劳动者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其就具有单方选择权,用人单位无权拒绝续订。这里的“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是指连续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未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达到以上几个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再享有终止权,而劳动者具有单方选择权。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仍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的,按照上述观点,用人单位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关系,应支付赔偿金。这种观点与之前人社部“劳动关系司答网民关于解聘相关经济补偿问题的来信”作出的公开回应内容一致,即:二次到期后,用人单位仍终止的,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这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


基于上述观点的明确,建议用人单位合理规划用工行为,进一步完善此类用工情形的操作机制,避免出现劳动纠纷,增加用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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