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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解除是引起劳动争议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在实际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应特别注意,而现行法律规定的多种解除类型在一定程度上双方劳动关系解除适用的难度,基于此,本文着重对协商解除与提前通知解除两大常用类型进行梳理,以期指导用工实践。
一、协商解除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实操过程中需要注意:
1、解除合意达成
协商解除,只有当双方均同意解除时,即合意达成,才能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否则,任何一方不同意,双方劳动合同无法解除。
2、优先提出方确认
优先提出方的确认是为了明确协商解除的情况下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现行的法律规定,若劳动者优先提出协商解除,则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优先提出协商解除,则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3、提前通知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任何一方无需提前通知,只要双方达成解除的合意,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4、解除理由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不考虑解除的理由,只要双方达成解除的合意双方劳动合同即可解除。
二、提前通知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实操过程中需要注意:
1、“通知”的效力分析
(1)不需要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即可解除;
(2)劳动者的“提前通知”自送达用人单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属于形成权,无须用人单位作出承诺。
2、“通知”的时间
非试用期:提前三十日,即自用人单位收到“通知”之日起,若无对离职日期有其他约定的,三十日后即为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日期;试用期:提前三日。
3、“通知”的方式
试用期:无要求,可书面,可口头,但需要有证据证明已通知用人单位;非试用期:必须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如微信、短信、邮件等,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建议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约定以纸质形式提交,便于固定证据。此外,该“通知”不能以“申请”的方式提交,此类解除权属于劳动者享有的权利,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直接“通知”即可。
三、协商解除与提前通知解除的区别
1、解除效力发生的方式不同
协商解除必须双方均同意方可解除,无需提前进行,只是根据实际情况双方确定解除的日期;而提前通知解除只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且用人单位收到通知即可发生效力,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2、解除程序不同
协商解除的情况下为了便于固定证据,劳动者优先提出协商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作出答复,明确是否同意解除,而提前通知解除的提出方本身就是劳动者且只有当用人单位收到“提前的通知”时才能发生效力,因此,提前通知解除用人单位可以不进行书面答复。
此外,需要注意无论是协商解除还是提前通知解除,在双方协商确定或提前通知的劳动关系解除日到来之前,劳动者仍需要继续上班,完成工作交接或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事项。
3、法律后果不同
协商解除根据优先提出方来确定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只有当用人单位优先提出解除时,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提前通知解除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以上系协商解除与提前通知解除在实操中应注意的事项,以及两者之间的区别,明确区分两者之间的关系有利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更加方便快捷的确定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进而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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