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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劳动关系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合易人力资源管理咨询(ID:heyeemcs)。本文约1800字,需要11分钟阅读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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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实:

梅某于2009年9月至2013年10月7日在某商务酒店公司从事酒店保洁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至2013年9月30日到期,2013年10月2日,梅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该商务酒店公司未给梅某缴纳社会保险,2009年10月,由梅某签名的《证明》载明:本人在该商务酒店公司工作,因个人原因,只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特此证明!


2013年10月7日该商务酒店公司通知梅某终止劳动关系。2013年10月11日,梅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该商务酒店公司向其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梅某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梅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商务酒店公司未为梅某缴纳社会保险也存在过错,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梅某已于2013年10月2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商务酒店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梅某请示酒店公司支付其经济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但梅某离职后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该商务酒店公司未为梅某缴纳社会保险也存在过错,所以劳动合同终止后商务酒店公司应当支付梅爱某济补偿。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商务酒店公司支付梅某经济补偿金6210元。


提起上诉:一审法院判令支付梅某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


商务酒店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如下:


首先,梅某因个人原因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因此梅某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与公司无关,公司不存在过错;其次,公司因梅某达到退休年龄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公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不应支付梅某经济补偿金。


梅某亦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二审法院: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虽然梅某在《证明》中表明不缴纳社会保险,但该约定因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属无效协议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已达到退休年龄时享有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梅某于2013年10月2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商务酒店公司提出与梅某终止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梅某主张商务酒店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下,对于劳动者因退休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不需给予经济补偿金。但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于未缴纳社会保险或缴费年限达不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终止与他们的劳动关系,但必须依法按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虽然梅某在《证明》中表明不缴纳社会保险,但该约定因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属无效协议。因此,公司主张梅某因个人原因不缴纳社会保险,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与其无关,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据此,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由商务酒店公司向梅某支付经济补偿金6210元。


商务酒店公司不服,向山东省高院申请再审,高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驳回商务酒店公司的再审申请。((2015)鲁民申字第650号)


笔者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享有与劳动者终止的权利,但同时对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是否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进行判定,如果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则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应向被动结束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不存在未缴纳的情形的,则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温馨提示:对于上述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处理思路并非全国统一的裁判口径,实际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需注意当地的裁判观点,避免增加用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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