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资子公司。如母公司应持有某公司lOO%的股权,该公司即为全资子公司。全资子公司不同于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按照我国原《公司法》的要求,除了“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外,一般企业不得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只能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或单独出资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全资分公司。因此,在较长时间内集团公司一般没有设立新的全资于公司。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公司法》第58条规定了“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性。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母公司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是它的全资子公司。因此,全资予公司将成为重要的子公司形式。
(2)绝对控股子公司。若母公司持有B公司50%以上的股权,掌握对B公司的绝对控制权力,B公司为母公司的绝对控股子公司。
(3)相对控股子公司。若母公司持有B公司小于50%的股份,且处于第一大股东的地位,母公司能够控制B公司的董事会,则B公司为母公司的相对控股子公司。如果B公司股份(或出资)很分散,那么,即使母公司持有B公司较少比例的股权,也能使B公司成为实际控股子公司,从而掌握其实际经营的控制权,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财务经理等关键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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