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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及研究成果

Cases and Research Results

企业制度之“柔刚之辩”

近期,《伟大的转折》电视剧持续创收视率新高,红军在困苦卓绝的环境下,不屈不挠历经二万五千里,得以浴火重生、涅槃再现,乃至有了新中国、有了现在国人幸福的根基。长征胜利原因之一就是党根据自身发展阶段制定了合适的制度、并且刚性实施。

笔者从自身咨询工作出发考虑,企业制度工作也是如此。企业制度的目的无非就是规范不同行为、追求整体效果,企业制度制定柔性化、执行刚性化则成为国人企业制度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

企业自成立初始,目的首要在于生存,在于百般经营、千方求索、于万死之中觅求一生,这个时候奢谈规范制度管理是不现实的,此时企业制度必然是草率、不完整、不规范的。企业初创期间首先要做的是人治,依靠的是创业老总、创业团队的个人魅力,吸引、率领一批有共同创业志愿、共同创业理想的人,开拓市场、稳定客户,以营销、技术、质量取胜。

但无须讳言,当企业规模到了一定程度,内部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将会成为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的短板,对人的需求愈发弱化、对企业制度的需求越发强化,法治取代人治成为刚需,这也就是企业制度规范化、稳定化的需求内因。

何为企业制度?

简而言之,企业制度就是企业内部的法律,界定某项业务谁来做、如何做、谁配合、谁如何配合。人上一百,形形色色,人过一万,无边无沿,每个个体都有自身的利益诉求,如何统合不同的利益、消除分歧、执行为上,乃至于提高组织运行整体效率从而保护整体利益,这就是企业制度存在的目的。 

笔者长期从事企业内部制度的编制、执行监督等工作,于此感触颇多。也遇有不少的企业界朋友有过类似疑问,企业制度究竟是刚性好、还是柔性好?认为企业制度刚性较好的观点是,制度是死的,必须不折不扣的严格执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摒弃所谓的“刑不上大夫”;认为企业制度柔性较好的观点是,制度严格执行是必要的,但人是活的,在具体事项上应遵循人情,中国社会本就是情理法,而非西方式的法理情,制度无情人有情即是此理。

笔者认为,两种观点无所谓正确、高下之分,而在于是否和企业发展阶段及内部实际情况相吻合。从企业发展轨迹、企业制度存在的使命出发考虑,自企业由人治过渡到法治的需要出发考虑,企业制度的“柔刚之辩”应该有一个定论,才能兼顾理论与实际,由“情理法”向“法理情”过渡,企业制度本应柔性制定、刚性执行。


首先,企业制度在制订阶段必须做到“柔性”。第一,制度主管部门必须做到在制度起草时广泛征求民意,尤其在涉及到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时尤其注意此点,保证公司利益、兼顾各群体利益。第二,制度主管部门应清楚制定一项新的制度目的就是解决一项问题或者预防发生某项问题,在制度的初始执行阶段往往会给一些部门增加工作量,此刻应尤其注意进行反复的解释和说明,减少制度颁布后可能的抵触行为。第三,制度设计方面必须做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既要保证理论的先进性和引导性,也要兼顾内部实际、便于理解和操作,切忌好高骛远、拔苗助长,当实施条件不具备但是又不得不推进时,不妨暂时制订过渡性制度为佳。


其次,企业制度在执行阶段必须做到“刚性”。企业制度归根结底是企业内部的法律,在颁布前要慎之又慎,颁布之后就应该做到义无反顾。第一,切实建立制度就是企业内部法律的认识,当遇有分歧时,一切以制度为准。第二,干部尤其是企业领导者身体力行,切实做好制度执行的表率作用,避免“制度-执行两张皮”的现象从而走向“人治”旧路。第三,避免制度主管部门擅用“解释权”现象,在制度文本中最后一条往往有类似 “本制度由某某部门负责解释” 的话语,这种文字描述本无错误,但在执行中往往造成制度主管部门擅用解释权的弊端,解决方法可考虑类似国家机关的法院、检察院制度。


在其位谋其政,为人本分;不在其位不谋其政,为人美德,或许这就是商鞅变法之精髓所在。对于企业而言,发展到一定阶段,首先要做到分工明确、制度约束,其次要做到内部团结协作。笔者所谓的“制度柔刚之辩”,希望在制度约束和保障方面给大家提供一种思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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