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易管理咨询   HEYEE HRM Consulting Co.,Ltd

案例及研究成果

Cases and Research Results

【劳动关系】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受时间限制?

来源:合易人力资源管理咨询(ID:heyeemcs)。本文约900字,需要6分钟阅读完毕。


冀振,合易咨询(集团)机构高级咨询顾问,专注于组织架构设计、薪酬绩效体系搭建、劳动用工风险防控等,为多家大型国有企业集团、民营企业集团提供咨询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实践中,随着政府部门各项政策出台,以及用人单位用工风险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但缴费年限不足的情形仍然存在,特别是在劳动者刚入职的试用期期间或者刚入职2年内,往往很多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针对此种情形,对劳动者而言,是否随时可以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上述情形下,目前主流的裁判观点认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应当受到限制。理由是: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形成权的行使受一定期限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也就是说,当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时,劳动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即:当“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违法状态结束后开始计算至一年,可以行使解除权,超过一年的,解除权不再享有。如:劳动者2023年7月入职,至2024年6月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从2024年7月开始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解除权的行使期最迟从2024年7月开始计算一年,超过一年后再以未缴社会保险为由行使解除权,已经超过了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违法事实处于持续状态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建立了社会保险账户并且险种齐全,但存在未足额缴纳的情形的,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可通过用人单位补缴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强制征收的方式实现,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END—


上一篇:【国企改革】国企四定改革,如何处理好国资部门“踩刹车,控成本”与国企“踩油门,求发展”之间的关系

下一篇:【国企改革】打好三大战役,做好九项重点工作——区县国企在新一轮改革中的关键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