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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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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依据新的考核制度将我辞退,构不构成违法恶意辞退呢?

提问:8月份公司绩效考核制度调整,低于60分发放50%的绩效工资;9月公司单方面解约未达成一致后又进行绩效调整,要求低于60分绩效工资全部扣除,并且予以辞退。我并未同意签字


回答:
如果认定为违法恶意辞退,需要研究两个前提条件。
第一是,公司和员工的劳动合同关于工资的条款是如何设定的?假设已经明确规定了工资的构成和考核方式,或者公司的绩效制度已经履行了内部职代会或者职工大会批准和员工告知的手续,即考核制度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存在,则单位可以在考核分数低于60时全部扣除绩效工资,否则涉嫌违法。题目中的“我并未签字同意”,不能据此认定为制度无效。
第二是,劳动合同中关于辞退条款是如何规定的?按照法律的一般性规定,员工不能胜任岗位工作时,公司应该提供培训或者提供换岗,当员工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题目中的“60分”是否是“不胜任岗位工作”的依据?公司是否提供了培训或者换岗?假设公司都未做,公司以“低于60分则辞退”的做法明显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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